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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打造“国际海洋人才港”的实施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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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青岛市委青岛西海岸新区工委文件

 青西新发〔20143

      

 
中共青岛市委青岛西海岸新区工委
中共青岛市黄岛区委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
 

关于打造“国际海洋人才港”的实施意见(试行)

 

201474

根据青岛西海岸新区发展规划和目标定位,为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人才引进、培育和服务工作,推进实施海洋战略,率先实现蓝色跨越,努力把青岛西海岸新区建设成为国家海洋科技自主创新领航区、深远海开发战略保障基地、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海洋经济国际合作先导区、陆海统筹发展试验区,打造“国际海洋人才港”和“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以企业为主体,紧紧围绕海洋经济科学发展,引进培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掌握国际领先核心技术的顶尖人才30名,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引领高新技术和新兴产业发展的领军人才300名,助推产业转型升级、社会公共事业发展急需的紧缺人才3000名,以高端人才引领蓝色产业跨越发展,带动集聚15万名大学生、专业技术人才和海洋高技能人才就业创业,以人才优势构筑新区率先科学发展新优势,把新区建设成为高端智力集聚、创新创业宜居的美丽新区。

二、引进培育范围

突出蓝色、高端、新兴等产业领域,重点引进和培育一批引领新区海洋经济跨越升级,服务美丽新区建设的高层次人才。

引进的人才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在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及金融机构等担任中高级职务,或拥有关键岗位工作经历。拥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创新,科研成果显著,在重大专项、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中主持或参与过重大科研项目,或具有丰富的经营管理、资本运用经验的创新人才;拥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果领先,其拥有的核心技术产品已处于中试或产业化阶段的创业人才。以及其他紧缺急需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

  培育的人才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本行政区域内高校院所、各类企事业单位以及新农村建设一线,在自然科学、社会事业、海洋经济、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方面,专业能力拔尖、创新能力突出、管理能力一流、代表区域领先水平、为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取得显著效益的各领域人才。

三、相关待遇及扶持政策

(一)安家政策

1、高层次人才经评价认定后,根据业绩评估,按年度发放安家补贴。顶尖人才、领军人才、紧缺人才三年内可分别享受100万元、20万元、6万元的安家补贴。国家“千人计划”和“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人选可享受顶尖人才安家补贴,山东省“泰山学者”海外特聘专家、“青岛英才211计划”创业创新领军人才计划人选,可享受领军人才安家补贴。

2、顶尖人才、领军人才可按成本价购买国有公司商品住房,最高优惠额度为50万元。

3、顶尖人才和领军人才优先入住人才公寓,3年内免租金,紧缺人才按市场价优惠70%租住。

(二)创业政策

4、入选“山东省泰山学者蓝色领军人才团队支撑计划”的,在省级财政给予每个团队500-800万元资助经费基础上,根据项目规模和进度,区级财政按1:0.5的比例予以配套。

5、入选“青岛英才211计划”创业创新领军人才的,在市财政给予50-400万元资金支持基础上,根据项目规模和进度,区级财政按不低于市扶持资金1:0.5予以配套。

6、支持引进人才团队。广泛开展与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猎头机构的合作,整体引进具有高端水平的一体化高层次人才团队,经相关部门认定,最高可给予团队一次性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7、顶尖人才、领军人才创办的企业可给予当年利息额50%的贷款贴息,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创办的企业3年内年销售收入超过5000万元的,提供1000万元以内的担保融资贷款。

8、顶尖人才、领军人才创办的企业根据规模和进度,可提供100-20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3年内免租金。

9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认定的创新型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

10、探索建立市场导向的科技资金配给机制,促进科技与金融深度融合。在产权交易和股权激励等方面先行先试,突破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体制障碍,激发高层次人才的创新创业活力。

11、设立天使投资引导资金,吸引社会资金和民间资本合伙成立专业化的天使投资组合基金,为成长潜力大、科技含量高、商业模式新、符合新区产业发展的初创期企业搭建股权融资平台

(三)科技政策

12、设立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加快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对吸纳“千人计划”、“泰山学者”、“青岛英才211计划”等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且提供免租服务的创新创业载体,分别给予其运营机构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和2万元。

13、对区内依托企业为主体建设,新认定或获准组建的国家、省、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不超过20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奖励;对区内依托高校为主体建设,新认定或获准组建的国家、省、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奖励。批准设立院士工作站或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给予设站单位一次性奖励20万元,批准设立市级以上专家工作站的,给予设站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4、新引进的国家、省、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成并正式投入运营后,具有独立法人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400万元的扶持;非独立法人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扶持;对将其相关产业和独立研发机构同步引进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追加扶持;与大院大所联合建立实验室的企业,一次性补助经费20万元。

15、加大对科技孵化园区建设的扶持力度,对新认定国家级、(省)市级、区级科技孵化器、加速器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补助。

16、为高层次人才创业提供科技支撑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大学科技园、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国家创新产业集群等国家级创新创业载体,分别一次性给予其运营机构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17、建立从人才项目植入到转化发展的全过程服务体系,对新认定国家级、(省)市级、区级创业苗圃、创业孵化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扶持。

18、对新认定市级公共研发平台的新增实验仪器设备,按照不高于30%的比例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平台对外提供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服务的, 按照其实际发生,给予20%服务费用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培育政策

19、支持各类高层次人才积极申报科技和人才项目评选,对获国家、省、市级人才奖项的,分别再给予最高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20、对独立承担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家级、省级、市级重大科技成果奖的,分别再给予最高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同时获国家级和省级、市级奖项的,按就高和不重复原则执行。

21、定期开展优秀人才评选表彰活动。每两年开展一次区拔尖人才和优秀青年人才选拔,管理期四年,管理期内分别享受1000/月和800/月的政府津贴;每两年组织一次“突出贡献团队奖”和“突出贡献人才奖”选拔,分别给予50万元和20万元奖励。

22、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培育高素质海洋类应用技术和技能人才。对获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的高技能人才,按每个奖项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获全国职业技能竞赛一、二、三等奖选手的指导教师(团队),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23、鼓励用人单位积极开展柔性引才,对用人单位柔性引进的国内外高层次人才,经评估认定,授予“特聘专家”称号,一次性给予2万元津贴奖励,驻区单位按50%的标准享受。

(五)保障政策

24、设立1亿元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主要用于高层次人才引进、培育、扶持和奖励等,吸引国内外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对人才发展的投入,形成多元化的人才开发投入机制。

25、对进入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高层次人才,可试行“档案封存、绩效考核、按岗定薪”、公务员聘任制、职员制等灵活引才机制。在社会公共事业领域开展人才管理改革试点,探索建立特设岗位人才引进制度;需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受岗位数额限制;有突出贡献的,可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26、对引进到企业单位和各类经济社会组织的高层次人才,经协商可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年薪制、协议工资制、成果工资制。

27、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优先办理本区常住户口。具有外国籍的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子女需在区内长期居住的,可按规定向公安机关申办《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对于其他需多次出入境的,可申办2-5年居留许可。

28、高层次人才配偶来区工作的,由用人单位协助安排工作;未成年子女由异地、国(境)外转入本地中小学或幼儿园的,由教育部门优先推荐提供优质教育资源。

29、依托青岛西海岸医院等优质医疗资源,保障各类高层次人才就诊需求。高层次人才在新区工作或服务期间,由卫生部门发放专门医疗保健证,享受医疗保健特殊待遇。每年为高层次人才组织一次免费健康查体,并建立健康跟踪服务档案。

30、加快推进西海岸新区蓝色人才港建设,打造海外留学人员创业园、高层次人才创业中心、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千人计划青岛创业基地“四位一体”的高端人才创业创新服务综合体,通过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公共服务等平台建设,为高端人才提供优质服务,引导高端人才要素向西海岸新区集聚。

四、其他事宜

(一)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意见》要求,分别制定有关人才引进、培育激励、评估认定、业绩考核、科技扶持和资金管理等配套实施细则,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发文公布。积极探索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第三方高层次人才评估认定机制、人才资源共享机制、专项资金资本化运营机制等,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

(二)高层次人才享受本区域内人才引进相关优惠政策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引进重点产业领域急需紧缺人才或重大人才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确定。其他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三)本意见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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